代理被告的民事答辩状-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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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东莞市塘厦威林玻璃纤维制品厂
经营者:林健 ,代理人:广东国晖律所,吴勇,13699891697。
住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商业街229号
被答辩人(系原告) 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亮,职务:总经理
住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新塘村新安四组。
因被答辩人诉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结合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目前,被答辩人专利产品的专利权存在两种法律状态不明的情况,不应认定其权属。
第一、被答辩人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案专利产品的专利权新颖性、创造性无法得到权威的评估。第二、被答辩人未提供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的票据,本案专利产品的专利权可能处于“被视为放弃状态”。
二、被答辩人所诉事实有误,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被答辩人的专利产品。
答辩人没有制作、销售、许诺销售被答辩人主张的专利产品。答辩人所生产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现有技术中一种简单的矩形型状的玻璃纤维支架,而且其实际应用非常广泛。
三、从技术特征比对方面,双方的产品具有本质的区别, 答辩人产品的技术特征根本未落入被答辩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据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6704号”宣告第200820210201.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答辩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一种玻璃钢型材”不在被答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不与被答辩人现有的专利产品出现侵权冲突。另答辩人的产品不具有被答辩人专利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 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四、答辩人不具有生产经营被答辩人专利产品的目的,不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答辩人的网站是由第三方设计制作的,使用涉嫌侵权的图片也是由第三方在网上下载来丰富网页页面的。在接到应诉材料后,答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马上删除了网站的涉嫌侵权专利产品的宣传图片。但要重申的是:答辩人一直没有生产、销售侵害被答辩人的专利产品的产品,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
五、被答辩人请求的律师费,具有不合理的因素。
第一、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代理事项不明的情况;第二、律师费6万,但其面额为1万且开票时间不一致,存在代理不同事项而开具发票的情况。
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礼道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为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不应适用侵犯人身权的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塘厦威林玻璃纤维制品厂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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