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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便于商标申请人制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行为,现提供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协会(机构)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 (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注册人),商标权属于 (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章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 ”(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 (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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