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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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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登记
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中规定,质押合同可以就其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进行变更。 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二、注销登记 (一)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办理合同注销登记。 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二)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应当进行合同的注销登记。 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通知书。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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