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律师教你商标如何反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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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商标

 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这便是商标反抢注的精髓所在。
    反抢注第一式:慧眼识贼
    故事里常有这么一种讲法,说是某商人与同伴走在路上,商人感到前方潜伏着危险,要求停下休息,同伴执意不肯,结果未走多远便被盗匪劫掠一空。于是,商人对同伴说“俗话讲‘山岗无农有贼行’,好好的山坡,没有种田放牧之人,必是附近盗匪太多,这是从商经验。”
    “反抢注”是否同样存在某种经验呢?
     经验一,警惕要求独家代理权的人。一些海外商人为获取我国产品在其本国市场的垄断利益,往往提出独家代理权要求,而一旦遭到拒绝,他们便会以自己的名义在其本国注册我国产品的商标,利用商标权破坏我国企业在其国家的产品市场,或阻止他人代理我国产品。如我国牡丹电视机的“PEONY”商标便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五国抢注。
    经验二,警惕展览会上详细了解产品市场的人。企业参加展览会时,如果发现有人详细了解产品市场情况,但又没有合作意向,那企业就要注意了,这个人可能就是商标抢注者。近几年来,东南亚或韩、日投机商人曾多次利用我国企业在参加展览会时的疏忽,掌握我国产品的海外市场情况,在我国产品的重要销售市场抢注商标,进而倒卖商标或以侵权之名收取佣金。如,一日本人在日本抢注上海“英雄”金笔商标,要求中方按“英雄”金笔在日本销售量的5%向其支付佣金,致使“英雄”笔的日本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
    经验三,警惕企业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近年来日渐成为欧美公司向我国企业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新手段。如果我国企业所在行业恰属竞争激烈行业,那就尤其需要警惕来自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阻击。
    经验四,警惕商标注册的巧合性。我国企业在长期发展中往往重视中文商标的塑造与保护,而与之相对应的外文标识则简单地使用外文常用单词,这便增大了自身商标被抢注的机率。如联想原英文标识为“legend”,此单词为英文常用单词,很早便被他人注册使用,因此,联想欲进军美国市场,就必须更换标识。
 
    反抢注第二式:未雨绸缪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商标确认制度:使用优先制、注册优先制和使用与注册并用制。针对此三种商标确认制度,不同企业可采取的不同的商标保护策略。
    先说中小企业。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取得了一定的国内业务,偶有产品销往海外,但产品在海内外均不具备领导市场的能力,自身商标还仅仅是一种起“区别”作用的标识。此时,企业可不急于海外注册,特别是在“使用优先制”国家,只需委托国内商标事务所监测企业海外潜在市场的商标注册情况,同时保留商标原始凭证即可,如广告、发票、合同、公证材料、报关单等。
    再说国内市场领先企业。这种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已成为主流,伴有较大数额出口业务,其商标在“区别标识”作用之外亦具备了“价值增值”功能。此时,企业应该开始考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下称“马德里体系” ,以抵御商标被抢注所带来的无形资产损失。
    “马德里体系”是一种注册人仅提交一件申请即可确保其商标在多国受到保护的国际条约体系, 优点在于费用较低、节省时间、手续简单,可以说是一条既保护自身品牌,又不过分增加企业经营费用的经济之途,在“注册优先制”国家尤其适用。
    最后说具有明确海外发展计划的大型企业。对于它们,最好的商标保护措施就是针对目标市场,委托当地专业事务所,以逐一申请的方式进行海外商标注册。这是因为,“马德里体系”并不提供各国的商标检索服务,有可能出现因商标近似或雷同,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
    此外,“马德里体系”对于急于进入海外市场的企业,有贻误市场战机的可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公约成员国商标申请人享有自商标注册申请日起6个月的其他成员国商标申请优先权。而如果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的商标国外注册,就无法享受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因为“马德里体系”要求以申请人的本国基础注册完成为前提,而在我国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等基础注册完成,早已超出优先权期限了。
    反抢注第三式:亡羊补牢
    虽然人们总是渴望“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但事事皆有意外。如果商标已然被海外抢注,那就只得利用各种手段尽力挽回了。
    最义正辞严的挽回方法是依靠法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或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所有人有权对所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的规定,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商标的原始凭证及公证材料,被抢注企业是有可能依靠法律夺回商标的。例如,我国“雄鸡”牌蚊香在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国家畅销,被一商人在尼日利亚抢注,并索要巨额侵权赔偿。中方企业在当地代理人的帮助下,了解到尼日利亚商标注册实行“使用优先”原则,经过3年努力,中方提供了种种在先使用的证据,此案以中方胜诉告终。
     不过,法律手段往往又是耗费成本最高的。搜集证据、委托律师所需的费用已经很高,且法律程序又往往一拖数年,致使企业坐失市场发展机会。
    最心照不宣的挽回手段是商标谈判。抢注者的动机万变不外乎一个“利”字,如果企业可以坐下来与抢注者谈判,未尝不会得到一个兼顾市场和效益的周全之策。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谈判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金钱游戏,而是双方在政府、社会等方面的公关能力的综合较量。假使企业无法通过谈判拿回自己的商标,又无力应对法律程序,那就只有更换标识了。换标识的好处是,国外市场对我国企业具有“价值增值”功能的中文标识往往缺乏认知度,此时推出全新英文标识对既有市场不会形成颠覆性冲击。
    当然,任何的事后补救总是没有事前预防来得经济,保护知识产权,根本还是建立适合自身的防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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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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