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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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海关保护

问:备案系统账户和密码遗忘的解决办法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认真保管其帐户名和密码。如果不慎遗忘,可以向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保护处索取。

索取账号及密码应当提交规定格式的书面申请,并由备案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邮寄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经核实身份后会将账号密码发送至备案系统预留的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子邮箱发生变更的,递交申请书时还应当随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传真:010-65195358 电子邮箱:ipr@customs.gov.cn

 
问: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对备案随附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这里应当由谁签章?

答:要求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是为了提醒申请人应保证复印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注明并签章,但如果申请人已经授权代理人办理备案的,也可以由代理人注明或签章。
 
问:如果备案系统中填写的申请人注册信息或备案权利信息在提交完成后发现填写错误,是否可以更改?
  

答:目前系统不允许申请人对提交了的申请人注册信息或备案权利信息进行更改。如果申请人发现提交的信息有误,可将申请书打印后标注出错误部分,注明正确内容,并在其上签章邮寄到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在审核过程中更改备案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为进一步便利权利人,2010年海关总署对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系统允许申请人对注册的联系人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问:为什么备案费汇款人已经收到海关总署出具的备案费收据,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仍然显示该备案申请的受理状态为“未受理”或“已审核,进入审核过程”,而非“审核通过”?

答:海关总署将出具知识产权备案费收据和审核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工作分别划归财务部门(海关总署财务司)和业务部门(海关总署政法司)两个部门负责。而备案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费和备案书面申请也分别通过银行和邮局(快件公司)进行。申请人通过银行提交的备案费往往早于通过邮寄提交的备案书面申请,而且海关总署财务部门收到备案费后一般会立即向汇款人出具备案费收据;相比之下,申请人邮寄的书面申请送达海关总署的时间较晚。由于上述原因,很可能会出现申请人已经收到备案费收据,但海关总署业务部门尚未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书面备案申请,或者刚刚开始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的情况。所以,海关总署出具备案费收据与受理审核备案申请不同步的情况属正常现象。
 
问:备案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备案费收据抬头提出特别要求?

答:通常情况下,海关财务人员以备案费汇款人为抬头开具收据,但如果申请人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与汇款人不一致时,可以在银行汇款单的备注栏中注明。
 
问:通过银行缴纳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备案费,不知什么原因被银行退回。我核对了你们网上提供的账号,没有发现问题。

答: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应当是申请人填写银行帐号不齐全。最近发现许多通过网上银行向海关总署缴纳备案费备案费的汇款被银行退回。我们已就此是向银行进行了解。银行答复: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除填写常用的银行账号外,还需要在前面添加网点帐号。例如: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费银行帐户是09014407044,网点帐号是02000007。如果您今后无论是否通过网上银行汇款,都能够填写以下完整的帐号信息,就不会再出现汇款被银行退回的问题了: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        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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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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