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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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植物新品种

由于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其传统生物学的繁殖往往难以保持可重复性,因此,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然而,转基因动物和 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已经从技术上克服了这种缺陷,从而对这种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
为了鼓励生物领域的发明创造,尽可能用已经落后的法律去保护高新技术的发 明,人们想方设法寻找新的出路,重新解释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概念就是其中之一。例如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早在1990年10月3日对“哈佛鼠”一案所作出的 T19/90号决定中,就对“品种”一词作出了狭义的解释,将其等同于动物分类学“种”的概念,曾经在欧洲引起了很大的轰动。而在欧盟1998年7月6日 发布的98/44/EG号指令和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1999年6月16日根据该指令所修改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中,又一次肯定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概 念的这一解释,即,“‘植物品种’指任何一个单一已知最低级别植物学分类单位的植物群体”; “要求保护的植物或动物若不限定于一个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就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这种解释,虽然达到了可以对借助于可重复的现代生物技术得到的转 基因动物和植物授予专利的目的,但是在法律概念上存在严重的逻辑性缺陷,容易造成混乱。
例如,首先,动物和植物是范围更加宽泛的上位概念,而动物和植物品 种则是范围比较狭窄的下位概念。众所周知,上位概念是包括了下位概念的,若对包括了一部分不可授予专利的下位概念(动物和植物品种)的上位概念(动物和植 物)授予了专利,其实质是也对该下位概念(动物和植物品种)进行了保护,这无疑是不合法的。其次,如果说杀一个人要判死刑,而杀多人则无罪,肯定不会被人 们接受,因为这不符合最基本的逻辑学常识。再者,法律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其所用术语应当尽可能用全社会所能接受的含义去解释,而不应当用自然科学专门的学 科含义去解释,例如,如果将专利法有关条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单位”解释成物理学中的长度或面积单位,恐怕会造成天大的笑话。
因此,笔者认为,要解 决对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植物同样可以授予专利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修改专利法,将该法律概念限定为“用传统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和植物品种”,或者在其它 相关法规(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中按照立法宗旨将其解释为上述含义,而不要简单照搬欧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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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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