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解释:第十五条【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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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解释】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条款,主要涉及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权利共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行使共有权利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则,但是知识产权独立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另外一节中,从形式上看有关行使共有权利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我国《物权法》第八章也详细地规定了物权共有的规则,但是知识产权并不属于物权,仍然不能直接适用这些规则。最为重要的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特点,共有知识产权的行使需要有一些特殊的规则,《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合于专利权。对共有专利权利的行使,原《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作出规定,1999年制定《公司法》以前是适用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然而,我国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作出规定。因此,从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角度出发,本次修改《专利法》增加了本条关于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行使的规定。
  根据这一新增条款的规定,共有专利申请权或者共有专利权的行使采用共有人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规则。本条规定,在共有人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任何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或者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除此之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行使共有权的,例如转让、放弃、独占许可、提起侵权诉讼等,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同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是专利属于无形财产,任何共有人单独实施该专利或者单独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不会使权利客体受到减损,因此对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影响很小。发明创造价值的体现有赖于其实施应用,《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之一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因此,尽可能为合法实施专利创造有利条件,是《专利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共有人之一实施该专利都必须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会阻碍专利的实施。共有人之一也可以单独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但许可的方式仅限于普通许可方式,不能是独占许可方式,其原因是如果允许共有许可人之一单独与他人订立独占实施许可合同,那么在其他共有人随后又与另外的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则将导致两份实施许可合同产生冲突,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共有人之一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结果是不允许其他共有人再与另外的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对其他共有人来说有失公平。本条规定共有人之一单独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却没有规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该专利获得的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其原因是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的,需要单独为其实施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收益是实施者劳动的结果,其他共有人同样有单独实施的权利,不分享实施者的收益没有什么不公平之处;共有人之一单独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许可人并没有相应的付出,收取使用费是基于共有人共同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当认为是共有人的共同收益,理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当然,从鼓励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从而为所有共有人创造收益的角度来看,许可人有理由因为其从事的许可活动而获得更多的回报,正因为如此,本条仅仅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而没有规定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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