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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处理专利申请的基本准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第二款,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能,该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传播专利信息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活动、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公告,但这些条款仅仅是将公布或者公告作为审查或者授权的必要程序之一予以规定,《专利法》中还缺乏对专利信息传播工作的整体定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专利制度日益受到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重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专利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广大公众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专利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创建服务型政府、规范专利信息的传播,本次修改对专利信息的发布和专利公报的出版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是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处理专利申请的基本准则的规定。
专利权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依法自动产生,而是需要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予以确认并授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否依法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不仅直接关系着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着专利制度能否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人和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各界重视专利制度的程度越来越大,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高速增长。1986年,中国专利局受理三种专利申请的总量为18509件,而2000年达到了170690件,在15年时间中增加了接近10倍。在此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数量,也从1986年的3024件增加到了2000年的105344件。但是,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数量的增长相对缓慢,导致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周期较长,形成了专利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的积压。原中国专利局和更名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专利案件的积压问题,多年来采取了种种措施以消除积压,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积压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专利案件积压问题的反响十分强烈,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必要措施,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批工作以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为了反映民众的意愿,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一款的规定。
所谓客观,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从自己的主观意志出发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所谓公正,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偏不倚地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同样的处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有询私舞弊行为。所谓准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工作严谨,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地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不能随意拖延。这四项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专利审批工作的始终。
如前所述,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专利法不给予任何保护,申请人只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如果专利申请在被依法公布或者公告之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泄露,则该发明创造就无法获得任何保护,必然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准则外,还应当遵守一项具体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的公布或者公告前,对专利申请的内容予以保密,即不得利用该发明创造,不得告知无权得知该发明创造的人,更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公众公开。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于种种原因在该申请依法公布或者公告前主动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对该申请应当无限期保密,不得泄露。
本条第二款所称“公布”和“公告”与第十九条的含义相同,前者是指发明专利申请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经初步审查后的公布;后者是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经初步审查后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体在编的和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专利申请的受理、分类、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人员。“有关人员”泛指所有能接触到专利申请的有关人员,例如打字员、校对员、文档传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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