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VS奇虎:焦点问题全解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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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2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在互联网公认商业道德的确定、自由竞争、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厘清,及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上,都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笔者作为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过程,现就本案庭审的几个焦点问题、各方意见及法院认定做简要的介绍及解析。

  焦点问题一:上诉人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的“360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该行为是否符合互联网行业商业惯例,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围绕这个焦点问题,上诉人奇虎公司主要提出以下两点上诉意见:

  上诉人奇虎公司上诉认为:

  1、QQ软件中捆绑了过多的广告以及与即时通讯功能无关的其他增值服务插件,已经超出了免费用户所应当和能够容忍的程度。腾讯的商业模式具有侵害性,不应予以保护。

  2、扣扣保镖只是中立性工具软件,是否选择删除、屏蔽或禁止QQ软件中的广告和插件,完全由用户决定,扣扣保镖并没有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

  ◆针对商业模式合法性问题,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答辩认为:

  1、QQ软件的商业模式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QQ软件的商业模式是“在免费服务平台上开展盈利业务(广告+增值服务业务)及推广其他产品和服务”,这种平台化产品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需求,给用户带来丰富的选择和体验,符合用户的利益。

  3、“免费+广告或增值服务”是互联网行业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也为奇虎公司所采用。从长远看,其不仅符合互联网用户的利益,也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商业模式合法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们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腾讯公司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利益。上诉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难以代表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权以为广大消费者利益为名对被上诉人合法的经营模式进行干预。

  ◆针对扣扣保镖是工具性软件,还是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并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安全性、完整性的问题,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上诉人通过“针对性开发”、“诱导性提示”、“商业诋毁”、“预置功能逻辑”等组合方式恐吓、诱导用户过滤广告、屏蔽插件、禁用安全功能的行为,严重破坏了QQ软件及服务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用户点击“一键修复”对QQ软件及其服务完整性及安全性的破坏主要表现为:

  (1)“QQ安全中心”功能被禁用;

  (2)QQ用于查杀木马的安全扫描功能被禁用;

  (3)QQ的11个功能插件被禁用,如腾讯对战游戏、腾讯问问、QQ宠物等;QQ的20个功能插件被建议禁用,如我的邮箱,我的拍拍,QQ商城等;

  (4)QQ的5类广告和资讯业务被过滤,即聊天窗口广告、QQ迷你、右下角新闻卡片、QQ公告、手机生活面板共5类广告和新闻资讯服务被过滤掉;

  (5)QQ运行产生的临时和缓存文件被清除。

  上诉人奇虎公司开发并运营扣扣保镖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和《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针对扣扣保镖是工具性软件,还是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并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安全性、完整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

  上诉人针对QQ软件专门开发了扣扣保镖,该扣扣保镖运行后对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相关用户按照扣扣保镖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后,使QQ软件相关功能键的全部或者部分功能无法使用,会改变QQ软件原有的运行方式,破坏了该软件运行的完整性。并同时引导用户安装其360安全卫士,替换QQ软件安全中心,破坏了QQ软件相关服务的安全性并对QQ软件整体具有很强的威胁性,上诉人并不是给QQ用户提供技术中立的修改工具。

  焦点问题二:关于上诉人在经营“360扣扣保镖”软件及其服务时,是否存在贬损QQ软件及其服务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的问题。

  围绕这个焦点问题,上诉人奇虎公司提出的主要上诉意见:

  1、对软硬件系统的健康、运行状态进行打分评价,为互联网行业内普遍采用的方式

  2、“QQ存在健康问题”、“QQ扫描文件”都属于中性词的客观陈述,属于基本事实

  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QQ体检功能界面、隐私保护功能界面中,明示或暗示的商业诋毁表述主要包括:(1)“体检得分4分,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2)“共检查了40项、其中31项有问题,建议立即修复”;(3)“QQ扫描我的文件”是“危险项目”,提示用户“阻止”;(4)“QQ安全中心”是“危险项目”,提示用户“升级”;(5)“为避免隐私泄露,您可以禁止QQ扫描您的文件”。同时,上诉人在扣扣保镖产品介绍中,也毫无掩饰的宣称“扣扣保镖提供了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的功能。上诉人的言论已经严重超出了其所称的中性、客观的描述QQ软件的运行状态,其明显是在恶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被上诉人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扣扣保镖宣称其具有“自动阻止QQ聊天程序对电脑硬盘隐私文件的强制性查看”不符合客观实际,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其次,扣扣保镖对QQ软件进行自动体检并显示“体检得分4分,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但当用户按照扣扣保镖的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后,则显示“上次体检的分为100分,QQ很健康!”,在上诉人不能证明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评价结果具有客观性。上诉人的行为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及负面评价,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构成商业诋毁。

  焦点问题三:关于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的问题。

  围绕这个焦点问题,上诉人奇虎公司提出的主要上诉意见:

  上诉人开发扣扣保镖的行为,是基于用户需求的创新,促进了自由竞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上诉人一直声称是“发掘用户需求”,但从上诉人的行为来看,其实际上是通过诋毁竞争对手的方式,诱导、恐吓用户按照其预先设置的功能逻辑破坏竞争对手的产品,“用户需求”显然不是被其“发掘”,而是被其“诱导、恐吓”出来的,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与所谓的“技术创新”、“用户模式的创新”没有任何关系,也严重损害了用户利益,是一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本案中,上诉人以技术创新为名,专门开发扣扣保镖对被上诉人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本院难以认定其行为符合互联网自由和创新之精神。

  焦点问题四: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案一审法院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确定了500万元损害赔偿额:

  1、奇虎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腾讯造成的损失包括腾讯业务收入、广告收入、社区增值业务收入和游戏收入,QQ.com网站的流量减少,QQ新产品推广渠道受阻,腾讯品牌和企业声誉因商业诋毁而受损;

  2、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迅速扩大及蔓延;

  3、腾讯商标和公司声誉的市场价值;

  4、奇虎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

  5、腾讯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围绕这个焦点问题,上诉人奇虎公司提出的主要上诉意见:

  一审判决所谓的“被上诉人遭受损失的项目、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迅速扩大及蔓延、被上诉人商标和公司声誉的市场价值、上诉人的侵权恶意、被上诉人维权的合理支出”等5个因素,根本无法支持500万元的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1、根据第三方的报告:360扣扣保镖给腾讯造成巨大的损失。

  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评估值为142,725,155.00元。根据该报告评估的数值,扣扣保镖每日造成QQ客户端增值服务流量损失为209350元,每日造成QQ广告损失300383元,从2010年10月29日扣扣保镖发布至2010年11月21日召回扣扣保镖共计24天,那么这24天扣扣保镖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合计就高达为12233592元。仅就这个数值也远远高于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的500万元。

  2、上诉人侵权行为的影响极其恶劣

  (1) 扣扣保镖可以破坏腾讯多达31项的增值服务,屏蔽QQ所有广告,诋毁QQ扫描用户隐私,推广360相关软件。

  (2) 360扣扣保镖软件于2010年10月29日推出,仅三天(11月1日),下载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千万。截至11月4日召回之时,受到扣扣保镖影响的QQ用户达到2000万。截至2012年8月7日,扣扣保镖仍然能破坏QQ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表明,上诉人发布扣扣保镖的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本案依法不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而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一审法院将本案赔偿额确定为500万元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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