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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案件
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塘厦威林玻璃纤维制品厂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的被告质证意见
序号 |
名称 |
原告证据内容 |
被告质证意见 |
1 |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原告是“一种高强电缆支架”的专利权人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跟原告专利产品完全不相同 |
2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
证明原告的专利是国家承认并得到社会认可的有效专利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
3 |
公证费发票 |
原告花费6000元做网络和证据公证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故不应该支付此费用; |
4 |
网页公证书 |
被告将原告专利产品直接作为自己的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网络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⑴、被告没有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网页上的图片只是被告从网上下载来丰富网页页面的,被告不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⑵、涉案图片不一定为原告的专利产品,图片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是原告的专利产品; ⑶、本案的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被告的网页图片是否构成侵权,不应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⑷、而且接到原告的告知后,被告立及删除了涉案图片,对原告的影响不大。 |
5 |
证据公证书 |
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一样,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不一样,被告未侵害原告的专利权; |
6 |
律师费发票 |
原告花费律师费6万元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⑴、律师费6万,但其面额为1万且时间不对; ⑵、未提供原告与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辅证; |
7 |
判决书 |
原告起诉其他侵权者胜诉 | 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⑴、判决书没有生效证明,不具有合法性;⑵、判决书的事实、性质均与本案不一样,即被告没有生产、销售专利产品; |
8 |
被告名片 |
证明被告向社会公开对原告侵权的基本窗口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被告没有对外销售侵权产品; |
9 |
专利年费交费单据 |
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年费600元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交费单据只能证明原告2010年08月11日缴纳过专利费用,但未能说明缴纳的期限。 |
10 |
担保费用 |
该应当由被告承担 |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担保完全是原告滥用诉权,应其自行负担。另被告保留追究因财产保全所造成损失的诉讼权利。 |
提交人:东莞市塘厦威林玻璃纤维制品厂 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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