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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案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圣XX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8楼807
法定代表人:翁XX
申请人因廖XX诉申请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65、966号)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廖安章诉申请人深圳市圣XX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翁XX(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 (ZL201230129350.X),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地及侵权行为地在东莞市而不深圳,且申请人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因此,原告廖XX诉申请人深 圳市圣XX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翁XX(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应在东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翁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申请人:深圳市圣XX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8楼807
法定代表人:翁XX
申请人因廖XX诉申请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65、966号)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廖安章诉申请人深圳市圣XX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翁XX(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 (ZL201230129350.X),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地及侵权行为地在东莞市而不深圳,且申请人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因此,原告廖XX诉申请人深 圳市圣XX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翁XX(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应在东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翁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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