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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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版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作品,必然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的,因此,在作品上署名可以理解为在作品上所依附的载体上署名,如一本书的封面或者光盘的套封上。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对于署名权的研究,已经不能再拘泥于“作品上”署名的定义,而应将署名权理解为作者表明其与作品存在的创作关系的权利。署名权的本质在于表明作者与其智力成果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的表达是否正确、准确、适当是署名权所保护的范围,而对于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则被认为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精神权利,对于精神权利的侵犯,一般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保护。这里强调的是对于美术作品的人身性权利,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获得,只有予以请求保护的权利。依据我们一般的司法实践原则,关于赔礼道歉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则:(1)不能向死者道歉,但可就相关侵权事实表示道歉;(2)鉴于署名权作为人身权利不能继承,因此,不能向作品继承人道歉,但可向继承人交付致歉函;(3)不能向案外人道歉;(4)鉴于署名权作为一种精神权利的人身属性,不能向集体管理组织道歉。
       相关关键词:版权维权;版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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