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公司应诉台湾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获得胜诉-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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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商业秘密

  在上篇文章中,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深圳市盛世娇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深圳市美哲点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宝安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之后,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我方的代理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即点读技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以及被控侵权点读笔使用的点读技术与原告产品所使用的点读技术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鉴事务所出具《关于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61号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函》中,,已经明确说明,原告主张的秘点迪马编码技术已经在有关专利文件中有所披露,该秘点已为公众所知悉,原告主张的另一秘点无法提供详实的检材及说明材料,不具备商业秘密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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