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下的商标保护-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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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商标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国商标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与司法并行的“双轨制”,即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在中国,绝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二00六年为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总数为四万一千二百一十四。

  “双轨制”有四大特点: 
     首先,积极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可以依照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的投诉(举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也可以基于职权主动予以查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其次,简便高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基本的证据,减轻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有力地制止商标违法行为。
  第三,手段有力。在行政执法手段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检查、调查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处理结果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造假工具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分工协作。全国各地县级以上工商局近三千个,形成了密布全国的行政执法网络。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跨区域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协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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